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教学计划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一经审定,不可随意改动,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为保证教学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上报执行教学计划。学院确定执行教学计划时,要与教学计划进行认真核对,执行教学计划如需变更,必须网上办理教学计划更改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重大变动,须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 学院上报教学进程表。学院根据执行教学计划,结合学校资源等情况制定教学进程表。教学进程表上报后,原则上不予变动,如需变动,学院填写变动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对学院的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表进行审核,制定初步教学任务,编排全校公共课及跨学院课程的课程表。
第四条 教务处下发教学任务书。学院对教学任务进行校对,根据本学院的资源,可对教学任务书提出修改意见,落实教学任务并编排学院课程表。
第五条 学院优化课程表,报送排课结果和新开公共选修课申请表。教务处制定公共选修课课表,并于学期第二十周公布全校课程表,教师及学生网上查询。
第六条 任课教师(主讲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表和教学进程表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日历,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2004年12月
2018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