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办学理念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具体体现,是学校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是各专业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以及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由学校按照自己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组织专家制订的。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适0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为规范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与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编制与修订
第四条 学校每四年对现有招生专业进行一次培养方案的修订。新办专业应在向教育部提交申请报告之前完成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编制与修订是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组织制订“培养方案指导意见”。该意见经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各专业培养方案编制、修订的指导性文件。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培养方案指导意见”,指定各专业负责人,组织校内外专家组,在对毕业生服务面向、毕业5年左右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行业企业和实务部门人才需求进行深入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编制、修订培养方案。
第八条 修订培养方案应遵循高等教育教学的发展规律,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结构、内容整体优化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编制、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及相应课程简介、课程教学大纲等副本文件提交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院长签字确认后,提交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组织专家审核各二级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并提出最后修订意见,各二级学院根据修订意见修改定稿后再报教务处。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确定后,各二级学院组织教师制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并完善各类教学指导书等。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将方案录入管理系统并组织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提交。
第十三条 除学校统筹组织的基础课程外,对于培养方案中的其余课程,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是课程管理主体,应保质保量开出满足专业需求的教学班。
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培养方案向各专业所属二级学院下发下学期课程执行计划,各二级学院组织审核无误后第7周提交。
第十五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课程执行计划,由教务处教务科按开课单位下达教学任务,各开课单位组织师资落实教学任务,在每学期第8周反馈给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处教务科根据教室资源进行编排,在第13周形成下一学期的课程表。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在一个完整的执行周期内(4年),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变化,确需及时地调整,则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调整工作集中在每学期前4周进行,由专业所属二学院填写《辽宁工业大学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二级学院的教学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字确认后实施。
第十八条 如因国家政策变更而必须调整培养方案的,由学校统一组织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辽宁工业大学教务处
2018年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