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通常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副主席2名(通常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教务处长和主管研究生教学的研究生学院院长担任),委员若干名(通常由担任教学任务的学院院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做调整和充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个,分别设在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硕士学位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调整以学校文件形式通知给学校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二条校内各学院成立学院学位分委会,设分委会主席一名(通常由学院院长担任),分委会副主席2-3名(通常由学院副院长担任),成员若干名(通常由学院各教研室主任或学术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师担任),名单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 依据《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辽宁工业大学本科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 审查通过各学院学位分委会报送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查通过拟新增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四) 审查撤消不符合授予学位标准人员名单;
(五) 审批各学院学位分委会成员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学院学位分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学院申请学位资格学生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汇总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根据需要,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3月份、6月份、9月份)。如遇特殊原因,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或删减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次数。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各学院学位分委会对本学院申请学位名单材料逐一审核,经各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查通过,汇总形成学位审批单(含拟授予资格学生名单),并由各学院学位分委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实各学院报送的审批单等有关情况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各学院学位分委会主席汇报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情况,并负责解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和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学生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发放证书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2015年9月制定
2018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