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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辽工大发〔2025〕4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辽宁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与学校纪律,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获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下列1、2、3或1、2、4水平要求:

1.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 申请授予工学、理学学士学位的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70(因考试违纪受过两次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20;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0);

4. 申请授予非理工学士学位的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90(因考试违纪受过两次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40;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70)。

第四条 未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或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对已办理毕业(结业)手续、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结业)生,毕业(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相应学士学位。肄业生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须在申请日期截止前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应学位申请材料;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课程、学分及绩点进行审核,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建议名单、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建议名单及原因,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至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建议名单、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列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校内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学位证书事宜,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七条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如下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和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对于发现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况,应启动核查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生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相关核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并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分委会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处理程序,再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对于拟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予受理;

(二)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学生所在学院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处理建议(不受理学位申请的无需提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做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应送达当事人;

(五)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认同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院参照上述有关核查和工作程序,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联系不上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已注册的学位证书撤销时,学校将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工作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学术复核一次;

(二)学生所在学院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学术复核申请后,启动相关核查和工作程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对学位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纪违规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决;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一位委员为组长,重新组织不少于三位同行专家进行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辽工大发〔2017〕65号)停止执行。

 

二〇二五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