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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教学秩序
          严格教学管理
辽宁工业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2021年03月23日 10:49

 

实习教学是高等学校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和教学形式,是学生学习实际知识和技能,使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过程和教学阶段,是实践教学环节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教学的目的

实习教学的目的在于通过实习和实践,使学生拓宽视野,巩固和运用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增进对本专业的进一步了解,增强学生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实习方式和实习场所

(一)实习方式

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条件,可采取集中实习或分散实习。既可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散进行。各类实习应满足其教学大纲基本要求(毕业实习内容必须与毕业设计题目相关),保证实习质量。对于采取分散方式进行实习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

1.集中实习: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

2.分散实习:是将学生分散到接受实习单位里,按双方协议要求,由所在学院和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安排进行实习。

(二)实习场所

确定集中实习单位、地点应考虑满足如下条件:

1.能基本满足实习大纲的教学要求和专业基本训练的要求。

2.有省级以上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专业要充分发挥基地在实习教学中的作用,无实习基地的应本着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选择实习单位。

3.选择专业对口、生产正常、设备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对学生实习重视的企事业单位。实习场所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学院及专业职责

1.实习前各学院要进行实习文件建设,包括制定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拟定实习计划。

实习大纲是进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必须按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来制定,它是制定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实习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实习时间安排,实习场所的选择,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实习指导书是学生实习的教材。其内容除了阐述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外,还应介绍实习的具体步骤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说明考核要求和提交实习成果要求等。

实习计划是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现场条件拟定的实习执行程序。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及人员安排等。

2.确定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一般应由教风严谨、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的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集中组织的实习,可按1:15~20左右的师生比例配备实习指导教师。

3)分散安排的实习,专业应按一定比例配备教师负责审查实习单位的落实情况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3.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工作

各学院在学生实习前要召开实习动员会,组织学习我校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讲明实习的目的及要求、宣布实习纪律等事宜。

四、指导教师职责

1.要提前到实习单位联系、了解、熟悉工作与教学环境等情况,同实习单位商定学生实习内容等事宜,制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2.首次担任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要提前到达实习单位,取得指导实习的经验。

3.实习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专业知识的指导,及时总结在实习中学到的知识,帮助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对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要做好安全、保密教育,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指导。

5.实习结束后,要认真批阅学生完成的实习报告等材料,科学合理评定实习成绩,做好书面实习总结。

五、实习学生守则

1.按实习指导书的要求认真、按期完成实习任务。

2.要听从指导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做好实习日志。

3.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准在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在实习期间,严禁去江、河、湖、海游泳等,防止发生意外。

4.实习结束后应集体返校,个别学生需提前或推后回校的要经带队教师批准。

5.实习前各班统一在教务处教材科领取《辽宁工业大学实习手册》,实习学生应认真记好实习日记,撰写实习总结。

六、实习教学管理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审定各学院制订的实习计划,抽查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实习工作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组织各专业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和指导书,制订实习计划,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实习前动员、实习实施过程监控以及实习质量检查等。

七、实习教学的成绩评定及考核

1.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进行成绩评定,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

2.对未能达到实习大纲要求、实习期间无故旷课2次、缺席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1/3以上者做不及格处理,随下一年级重修。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12月制定

                                                      2017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