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大教发〔2024〕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提升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成效,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与学校本科教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养的系统训练,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统筹规划、制度制定、宏观协调与质量监控。各学院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专业教研室是工作的执行主体。
第四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制定与修订管理制度;组织全校性工作检查与评估;协调教学资源;审核答辩委员会组成;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与工作总结。
第五条 学院主要职责:制定本院工作计划与实施细则;审核选题与指导教师资格;确定院级答辩委员会;组织开题、中期、答辩等环节的质量监控;管理经费使用。
第六条 教学系主要职责:组织大纲、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编制与落实;组织课题征集与初审;分配指导教师;组织具体教学过程检查、答辩资格审查、评阅、答辩与资料归档。
第三章 选题管理
第七条 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支撑毕业要求达成。应体现专业性、综合性和实践性,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能力训练。
第八条 选题应优先来源于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真实问题,包括教师科研项目、产学合作项目、社会实践或学科竞赛题目,真题真做。课题应保证工作量适当、难度适中,确保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独立完成。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一人一题原则。对于综合性较强的大课题,可分解为若干子课题,但须明确每位学生的独立任务。选题工作应在第七学期末完成,并履行审批程序。题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果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全文篇幅符合学校规定(如工科15000字以上);查阅足量参考文献;完成规定的外文翻译。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中级以下职称教师指导毕业设计须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辅助指导。聘请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须配备校内合作教师。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告知其在工作场所、实验室、实习调研等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并督促学生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确保人身与设备安全。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过程指导。应保证充足指导时间,定期检查学生进度,注重科学精神、学术规范与职业素养的培育。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应符合学校规定。
第五章 学生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应深刻认识毕业设计(论文)作为综合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意义,端正学习态度,以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投入工作。必须恪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与撰写工作,严禁任何形式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应主动与指导教师保持密切沟通,定期汇报工作进展,积极参与各实践环节,按时高质量完成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撰写与答辩等各项任务。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及实习(调研)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注意实习和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六章 过程监控与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 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重点抓好开题、中期、评阅、答辩等关键环节。开题检查重点考查学生对课题的理解程度和方案的可行性;中期检查重点关注工作进度与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部分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应明确、可衡量。成绩分布应合理,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15%。答辩不合格者可申请参加二次答辩。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所有相关资料须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各学院应按时完成工作总结,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第七章 经费与成果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应专款专用,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三月制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修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修订